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發廣大農民的創業創新熱情,樹立先進典型,進一步營造關心農業、關注農村、關愛農民的良好社會氛圍,支持在“三農”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被群眾廣泛認可的優秀農民代表更好發展,發揮示范引領作用,農業農村部組織實施“全國十佳農民”資助項目。為確保項目遴選工作規范運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資助對象為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推動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中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的優秀農民代表。
第三條 “全國十佳農民”資助項目由農業農村部負責組織實施,每年1次。
第四條 “全國十佳農民”資助項目每屆資助10人。
第五條 “全國十佳農民”資助項目遴選工作遵循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全國十佳農民”資助項目遴選工作由農業農村部人事司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實施。農業農村部人事司會同相關司局負責遴選辦法的制定和遴選活動的組織管理;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負責項目具體實施和資助經費籌集管理等工作;中國農業電影電視中心、農民日報社、中國農村雜志社等單位協助項目具體實施,負責人物采訪、宣傳報道、節目攝制等工作。
第七條 由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牽頭組建“全國十佳農民”資助項目初選工作委員會和評選工作委員會。
第八條 初選工作委員會、評選工作委員會組成應結合“全國十佳農民”資助項目實施要求和資助人選從業領域情況,由農業農村部相關司局和直屬單位負責同志及有關專家組成,分別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委員不少于10名。
第九條 初選工作委員會負責審查有效候選人申報材料,向評選工作委員會提出進入評選階段的提名人選意見。評選工作委員會負責決定評選工作有關事項,提出建議資助人選意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全國十佳農民”資助項目人選應是長期扎根農村,以農業農村生產經營收入為主要經濟來源的農業從業者,且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
(二)熱愛祖國,獻身“三農”事業,遵紀守法,能夠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經營規模適度,具備較強的發展潛力和良好的示范作用,能夠為廣大農民提供可學習、可效仿的成功經驗;
(四)務實創業,生產技術先進,經營的產業市場競爭力強、生態環境可持續;
(五)熱心農村社會事業,在倡導文明鄉風、改善鄉村治理、傳承農耕文明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六)在當地口碑好,群眾和基層干部認可度高;
(七)在種養業、種業、農產品加工流通業、休閑農業、農業生產性服務業、農村電子商務等領域連續從業5年以上。
第十一條5年內曾發生嚴重違規違紀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人,不能申報。
第四章 遴選程序
第十二條 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文件印發資助項目申報通知,組織開展資助人選推薦工作。
第十三條推薦人選須經村民代表大會民主推薦和討論通過,填寫《“全國十佳農民”資助項目推薦書》并附事跡材料,經本村黨組織審核,在本村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縣級及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自下而上逐級推薦。
第十四條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成立推薦評審委員會,匯總審核本轄區各地推薦的人選,按照分配名額遴選產生本轄區推薦人選,在本轄區主要媒體或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報送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
第十五條 遴選工作分形式審查、初選、評選三個階段。
(一)形式審查。組建形式審查工作組,對申報人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確定為有效候選人,并提交初選工作委員會評選。
(二)初選工作。初選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有效候選人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與衡量,產生30名進入評選階段的提名人選。提名人選經部領導審定后,對提名人選進行實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考察完成后,提名人選在農業農村部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提交評選工作委員會。
(三)評選工作。評選工作委員會召開評選會議,經綜合評議選出10名建議資助人選。
第十六條 建議資助人選經部領導審定后,在農業農村部網站等媒體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公布。
第五章 資 助
第十七條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文件公布資助項目結果,頒發加蓋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公章的資助項目證書。農業農村部通過適當方式揭曉項目結果,并通過相關媒體進行宣傳報道。
第十八條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每年出資100萬元,給予每名“全國十佳農民”10萬元的資助經費。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十九條 遴選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初選、評選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與申報人選有親屬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須主動回避。
第二十條 申報人選如有弄虛作假行為,經核實,取消資助并在媒體公告撤銷決定,收回項目證書和項目經費,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推薦單位如有弄虛作假,經核實,取消其推薦資格,對相關責任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農業農村部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7日印發的《“全國十佳農民”資助項目遴選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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