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識產權與植物新品種保護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相對于有形的物質財富而言的,是通過法律授予勞動者對其腦力勞動成果所特有的一種所有權。主要包括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權、商業秘密、地理標志等等。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類的進步,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范圍越來越廣。在許多發達國家的社會財富中,知識財富已超過有形財富,成為社會經濟運行的核心要素。同時,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知識貿易也正在取代貨物貿易而成為國際貿易的主要形式。因此,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變得空前重要。
總體而言,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主要反映的是發達國家利益。發達國家為了維護其在國際競爭中的技術優勢,非常重視知識產權保護,除了在國內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通過政府政策、企業管理和個人意識共同組成知識產權防護網保護產業和國家利益外,還通過政治、外交、經濟手段推動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知識產權的保護也隨之呈現出保護客體不斷擴大,保護力度不斷強化,保護機制不斷變革和發展的趨勢。
把僅適合發達國家乃至個別發達國家的制度強加給全世界是發達國家的一貫做法。按照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結果是發展中國家無償提供寶貴的生物基因資源和傳統知識,發達國家獲得技術成果后將其轉化為知識產權,從而獲得豐厚的利潤回報(實際上也是一種掠奪)。
為了改變這種不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發展中國家的抗爭在不斷升級。經過發展中國家的不懈努力,1992年簽訂的《生物多樣性公約》,首先確立了向發展中國家分配利益的原則。在此基礎上,經過長期談判,聯合國糧農組織于2001年簽訂了《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使這種利益分享機制進一步細化,成為一種包括信息交換、技術獲取與轉讓能力建設及商業利益分享在內的綜合利益分享機制。
但是,《生物多樣性公約》與《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僅僅確立了利益分享的大原則,并沒有提供有效的利益分享制度設計,也沒有充分反映傳統資源保有者的切身利益。
發展中成員要充分利用在國際組織和公約機制中的權利,特別是重大利益討論話語權和重要制度、規則的制定權。為了創造一個公平、健康的國際發展環境,發展中成員不能遠離國際組織和機制,也不能被動地、被迫無奈地接受發達成員和富人俱樂部所制定的規則,更不能接受帶有歧視性的制度和規定,而是要認真地研究并熟悉這些規則。不僅要適應規則,還要去修正和修改規則,為廣大發展中成員爭取發展的機會,解決南北存在的巨大差異。

△在米蘭世博會期間出席國際農業論壇并致辭
目前在優良動植物品種的選育和應用、農產品加工技術和投資、轉基因農產品生物技術的研發和商品化生產等方面,我們都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要有措施來維護民族產業的發展,把握民族產業發展的主導權,維護國家利益,堅持科學發展觀,爭取發展機遇,促進社會、經濟、農業現代化可持續而健康的發展。
植物新品種保護
植物新品種權同專利、商標、著作權一樣,是知識產權的重要類型。
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新品種。植物新品種權是指完成育種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享有的排他的獨占權。品種權人具有生產、銷售和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專有權利。
植物新品種是推動農業發展最活躍的生產要素之一。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西方發達國家為了保護育種者的利益,促進育種創新,逐步建立了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于1961年在巴黎通過并于1968年正式生效。這個公約自生效以來,經過1972年、1987年和1991年三次修改。自該公約生效到上世紀90年代中葉,加盟成員主要是發達國家,而發展中國家極少加入。近年來,受多種國際社會經濟因素的影響,建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成為許多發展中國家難以回避的選擇。
1997年3月20日,中國頒布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自1999年正式受理國內外植物新品種權申請以來,植物新品種保護事業發展迅速。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在促進農林業育種創新,提升種業和農業核心競爭力,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的制度功效日益凸顯。
截至2009年5月,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成員已達到67個,中國于1999年加入該公約1978年文本,成為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第39個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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