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指導有集體統一經營資產的村(組)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及時辦理登記,按照法律法規行使集體資產所有權。
二是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制定出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范章程,加強對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經營管理能力的培養提升。
三是指導地方通過盤活集體資源、入股或參股、量化資產收益等方式增強村級集體經濟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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