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瓊農規〔2024〕1號
三亞市、東方市、樂東黎族自治縣、臨高縣、陵水黎族自治縣、昌江黎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海南省南繁登記管理,現將新修訂的《海南省南繁登記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1月12日
海南省南繁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南繁活動管理,促進南繁事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種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和生物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海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促進種業發展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從事南繁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接受海南省省級、市縣南繁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海南省南繁管理局負責南繁登記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制定、調整南繁登記的內容、標準、指南和流程等,建設南繁登記信息化管理平臺。
市縣南繁管理機構負責受理南繁登記申請和審核工作,南繁基層管理人員負責南繁登記的信息核查工作。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四條 從事南繁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線上通過南繁登記信息化管理平臺,分別按照南繁科研育種、南繁制種、代繁代制、種子鑒定等類別進行登記,或線下通過政務服務窗口提交書面登記申請,并按照相關要求填寫南繁登記信息。
第五條 南繁登記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基礎信息:從事南繁活動的單位或個人的基本信息,從事或參與南繁活動的人員信息等。
(二)基地信息:科研用地及配套設施信息等。
(三)活動信息:南繁活動類型、科研信息、成果信息、制種信息以及是否開展生物育種試驗等。
(四)投入信息:上一南繁季活動總投入,包括南繁科研生產投入和基礎設施、管理等財政投入等。
南繁登記信息具體內容由海南省南繁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并發布。
第六條 從事南繁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每個南繁季結束前完成登記,并對南繁登記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每個南繁季均應申請登記,相同信息無需重復填報,信息有變更的,應及時補充更新。
第七條 從事南繁活動的單位應當配備南繁登記信息員,明確其工作職責及要求等。信息員填報登記信息前應當參加南繁管理機構組織的相關培訓,確保登記信息的準確性、規范性。
第八條 從事南繁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南繁管理機構不予受理登記申請:
(一)種植法律、法規禁止種植的作物;
(二)未經批準從事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研究與試驗;
(三)未辦理植物檢疫證書。
第三章 受理與審核
第九條 從事南繁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南繁基地所在地的市縣南繁管理機構申請登記。
第十條 市縣南繁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南繁登記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內容的受理與審核工作。登記信息審核通過的,予以登記;登記信息不完善或有誤的,予以駁回并告知理由,待登記信息補充完整后,重新提交審核。
第十一條 對在南繁登記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海南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通報表揚。各省(區、市)注冊地南繁單位和個人的登記信息對其所在省(區、市)南繁管理部門開放,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二條 對謊報、瞞報等不按規定進行南繁登記的單位和個人,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聯合執法部門依照《海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兩年內不得在本省從事南繁活動。處罰結果通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南繁工作領導小組及農業農村部相關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南繁季,是指每年9月至次年6月期間開展南繁活動的時間。
本辦法所稱南繁基層管理人員,是指已納入本省南繁專職人員、聯絡員名單范圍,且能夠獨立從事南繁管理工作的鄉鎮(區)專職人員、村委員會聯絡員。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南繁管理機構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23日實施的《海南省南繁登記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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