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3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托,司法部部長賀榮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了說明。
為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屆二中全會通過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以及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據了解,修正案草案主要針對機構改革涉及有關國務院部門職能優化調整,對3部法律有關條款進行了一攬子修改。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科技部的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業農村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農村科技進步職責劃入農業農村部。為此,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第九條中的“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刪除,“國務院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水利等部門”;將第十九條中的“會同科學技術等相關部門”修改為“會同相關部門”;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林業、水利、科學技術等部門”修改為“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水利、科學技術等部門”。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調整議事協調機構的決策部署,優化了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職責,明確其仍作為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劃入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職責,不再保留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為此,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將科技部的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衛生健康發展規劃和政策職責劃入國家衛生健康委。為此,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規定人類遺傳資源管理主體的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中的“科學技術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第五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國務院衛生健康、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組織開展生物資源調查,制定重要生物資源申報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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