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5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召開《廣東省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為公眾解讀《條例》的有關內容,相關部門介紹貫徹落實《條例》的具體措施。
據悉,《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作為全國首部專門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省級地方性法規,對強化法治保障,推動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具有重要意義。
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黃偉忠在發布會上介紹,《條例》立足“小切口”,聚焦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運行機制和發展途徑,以創新思路解決實際問題,為加強扶持保障和監督管理,作出了體現廣東特色的具體規定。
完善發展新機制
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構建產權明晰、分配合理的運行機制,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條例》從產權、分配方面推動構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運行機制。
產權明晰是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基礎之一。近年來,我省持續推進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省海洋局局長屈家樹介紹,截至目前,全省已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約148萬宗,已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約19萬宗,已完成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約647萬宗。
然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涉及內容多、問題復雜,為不斷深化和鞏固改革成果,《條例》從本省實際出發,針對反映較為突出的問題,在第五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做好農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確權登記,依法確認其所有權及使用權。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定期對農村集體財產進行資產清查,指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掌握家底、掌握資產變動情況。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與成員的經濟利益緊密相關,如何推動收益合理分配,以確保既能促進集體經濟的長遠發展,又能滿足成員的現實利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黃偉忠表示,《條例》第六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發展實際,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公積公益金提取和使用辦法。據悉,公積公益金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收益中提取,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給組織成員的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份額進行分配。同時,《條例》還就開展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量化工作作出了指引性規定,保障成員收益權。
探索發展新途徑
激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新動能
“百千萬工程”實施以來,廣東積極推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蓬勃發展,探索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有效途徑。
為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條例》對資源發包、物業出租、居間服務和經營性財產參股這四類多樣化發展途徑逐一作出細化規定。
如針對資源發包,《條例》第九條鼓勵各級人民政府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利用自然資源,如礦藏、水流等,并盤活閑置土地、房屋與設施,發展溫泉療養、水上漂流、休閑露營、研學實踐等鄉村特色經營性項目;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讓和出租,并建立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
對于撂荒耕地,《條例》提倡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探索土地經營權流轉和統籌管理,因地制宜促進農田相對集中連片,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條例》還鼓勵農民以委托、出租或合作的方式激活閑置宅基地和房屋,發展農家樂、鄉村民宿等新經濟形態。
在居間服務方面,《條例》第十一條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農業生產主體需求,提供農田管理、農資供應、電子商務等一系列生產性服務;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結合鄉村人力資源特點,設立公司開展社會化服務,如物業管理、園林綠化、環衛清潔等。
提出扶持新舉措
以施策保障的細化護航鄉村全面振興
面對根據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突出困難主要集中在缺乏土地、資金、人才等的實際情況,《條例》進一步提出扶持發展的新舉措。
在促進產業發展方面,《條例》第七條鼓勵各類主體如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科研機構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發揮各自優勢,帶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創建聯合發展平臺、產業聯合體等,參與產業集群、產業園等項目建設;政府應從農村物流資源融合和集約利用方面推動農村物流資源整合;支持建設寄遞服務場所,以降低物流成本,暢通農產品流通渠道。省農業農村廳二級巡視員黃孟欣表示,廣東正著力實施現代農業產業集群培育行動,積極推進糧食、蔬菜等10個千億級產業集群及茶葉、南藥等一批百億級產業集群建設,推進打造一批“小而美”“特而精”特色產業。
為強化土地保障,《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縣級和鄉鎮政府須為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預留空間,并將相關用地需求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鼓勵各級政府在開發區等區域統籌規劃集體經濟發展用地,支持鎮村或多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中開發使用建設用地。
“省里預留5%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即拿出1萬畝省指標保障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涉農市縣每年安排不少于10%用地計劃指標保障鄉村振興用地需求。”發布會上,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省海洋局局長屈家樹在我省配置農村土地資源方面作出補充,他表示,目前,廣東已安排8000畝省指標支持粵東西北及珠三角部分地區承接產業有序轉移主平臺基礎設施建設,保障農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6000余畝。
在資金扶持上,《條例》提倡創新財政支持方式,如第十五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探索通過將直接補助改為股權投入等方式,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企業等方面資金支持經濟薄弱村等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優先交由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設立的市場主體實施適宜項目。同時,鼓勵金融機構發展農村數字普惠金融、農業供應鏈金融等,拓寬融資渠道,開發信貸、保險等金融產品。
對于人才支持,《條例》強調培養選拔經營管理人才,如第十八條支持聘請職業經理人或專業團隊提升市場運營和企業管理水平,并建立激勵機制獎勵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此外,第十六條鼓勵金融機構派駐金融人才參與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促進工作;第十七條規定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選派科技人員指導發展鄉村特色產業,以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的綜合發展能力。
健全監管新手段
推動農村產權流轉公開陽光交易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一直是廣大群眾比較關注的內容,據介紹,廣東率先建成全省統一的“三資”全周期監管平臺,率先建設省級農村集體資產“一張圖”,推動集體資產上平臺交易。2024年1-11月全省農村集體資產線上交易3.49萬宗,金額達358.5億元,溢價率11%,交易規模全國第一,資產交易活躍度全國領先。此次《條例》在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方面又有哪些創新舉措?
“《條例》第五、六、十九條對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進行了規范。”黃孟欣結合《條例》內容進行解答,他表示,《條例》總結部分地區建設運用集體產權交易流轉平臺、實施線上交易的做法經驗,首次通過地方法規明確“農村集體財產的流轉交易應當通過公開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為我省全面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平臺建設、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監管提供了法律支撐。
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是實現集體強和農民富有機統一的重要途徑。《條例》的制定出臺,有利于推動加力提速實施“百千萬工程”,促進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激發創新活力,將為探索具有廣東特色的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之路貢獻強有力的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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