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春節前,胡成中通過德力西集團董事局秘書處向公司內部和社會各界征集議案建議,經篩選形成初稿后又向有關專家學者征求意見。現在,準備提交的建議有三件,分別是:《關于進一步加大打擊侵犯企業知識產權行為力度的建議》、《關于規范生物信息收集 筑牢公民隱私邊界的建議》、《關于壓實企業責任 保障“小哥”群體勞動權益的建議》。
胡成中2020年出席兩會
2020年兩會期間,胡成中在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建議針對擾亂市場秩序犯罪、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罪等涉企侵權犯罪加大罰金刑和刑罰適用力度。最高法辦公廳當天就發來感謝信,表示對該項建議高度重視,將在今后的工作中認真研究。今年,胡成中對建議內容再次作了深化補充,形成《關于進一步加大打擊侵犯企業知識產權行為力度的建議》。他認為,近年來,我國政府協調各方力量共同打擊侵權假冒行為,提升了知識產權質量效益,優化了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但與此同時,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等手段制售假冒產品、傍名牌、搶注他人注冊商標等侵權現象仍時有發生,企業維權打假的難度依然很大。為此他建議,一是要加強主管機關與企業的雙向溝通,重點解決跨區打假等老大難問題,二是建立侵權人“黑名單”制度,三是統一案值計算標準、降低入刑門檻,四是凈化生態、遏制企業“傍名牌”等惡意行為。
胡成中表示,自新冠疫情發生以來,以快遞員、外賣員為代表的“小哥”群體在迎戰疫情、保障民生和企業生產經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長期以來該群體的用工形式較為復雜,導致大部分“小哥”難以平等享有法定勞動權益。在《關于壓實企業責任 保障“小哥”群體勞動權益的建議》中,他首先建議主管部門、社會組織要加強專項調研,了解“小哥”群體的實際情況和真實訴求;其次是強化企業的主體責任,靈活用工群體對應的商業險費用應由企業或平臺承擔;三是監管部門精準服務,讓群眾知道政策、便利維權;四是立法上要前瞻研究,努力讓法律的保障之網覆蓋到新興經濟形態下的全體群眾。
對于近年來社會上有濫用趨勢的強制“刷臉”現象,胡成中也深表關切。他認為,生物識別信息具有唯一性、不可變更性,隨著社會整體信息化程度越來越高,公民生物識別信息一旦泄露,則意味著自家大門永遠向陌生人敞開,后果不堪設想。為此他建議,一是要明確必要性原則,在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替代的情況下不得采集生物識別信息;二是歸口管理,在公安或者網信系統增設專門的數據保護部門;三是設置必要門檻,杜絕任何企業都可以染指公民生物識別信息的現狀,乃至參照身份證管理,原始數據統一由國家掌控。
另外,胡成中還事先準備了多份參加大會審議發言的提綱。
【全國人大代表胡成中2021年兩會建議一】
關于進一步加大打擊侵犯企業知識產權行為力度的建議
近年來,我國政府協調各方力量共同打擊侵權假冒行為,提升了知識產權質量效益,優化了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但與此同時,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等手段制售假冒產品、傍名牌、搶注他人注冊商標等侵權現象仍時有發生。特別是以家族親情利益為紐帶,共享渠道信息,分工協作,流水線作業,團伙式作案的侵權造假行為,已經形成專業化運作、產業化協作、地域性聚集的侵權犯罪鏈條,大大增加了企業維權打假的難度。
一是調查取證難,打假成效受限。侵權人往往采取小批量多環節、分散加工、集中組裝、貨走人散等多種手法,壓縮犯罪時間,消除犯罪證據;通過網絡銷售、現金交易、異地結算等隱蔽手段,避免留痕,或者即時銷毀、篡改交易記錄等方式來逃避打擊,減輕處罰。凡此種種,導致被侵權企業調查取證難、固定證據更難,無法正常舉報維權。僅以網絡平臺銷售為例,某知名電器品牌企業在京東、天貓等網站的授權店為115家,調查發現,實際銷售該品牌產品的店鋪有711家,其中非授權店鋪近600家,更值得關注的是淘寶平臺兼售該品牌產品的店鋪達6407家,銷量無法統計,進貨渠道更不得而知。
二是判罰力度太小,不足以震懾犯罪。以假冒注冊商標罪為例,我國《刑法》規定:“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如果非法經營數額未達標準,則不構成犯罪,行政處罰即可。權利人可依法向侵權人索賠,賠償數額可按非法經營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為逃避打擊,侵權人往往想方設法降低可能被查處的涉案金額,避免刑事處罰。涉案金額不足五萬元以上的,侵權人往往只需支付賠償金,既無“切膚之痛”,更沒有“傷筋動骨”,導致“重操舊業”現象普遍。
三是維權周期長,耗費大量精力。抽樣調查顯示,浙江樂清電氣行業企業維權打假從接到舉報到索賠成功、案件辦結平均用時3個月以上,復雜點的要2-3年之久,個別案件甚至達到數十年之久。比如,馳名品牌“德力西”起訴“德力西聯合”傍名牌之爭,歷經近30年的纏斗,才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終審判決。
經調研分析,上述現象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性不強。一些監管機關執法力量薄弱、網絡打假維權專業知識欠缺;相關部門各自為政、條塊分割;相關權利人舉證經驗不足、專業人才缺乏。其次,我國對侵權產品計價存在爭議。涉案金額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起著決定性作用,其中“非法經營數額”可按實際銷售價格、標價、實際銷售平均價格、市場中間價格等計算。由此帶來侵權產品計價尺度不一,導致同案不同訴、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罰現象頻發。第三,現行入罪門檻過高。現場查獲的侵權產品是定罪量刑的關鍵物證,可是產品、半成品的價格很難確定,使得企業維權力不從心。比如,銷售同樣批量的假冒產品,銷售商因銷售金額高構成犯罪,生產商卻因批發價格低反而不構成犯罪。罪責刑錯位影響了打擊的震懾效果。為此建議:
一、建立國家主管機關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雙向溝通交流機制。定期聽取行業、企業的意見建議,線上線下齊發力,強化網絡打假維權;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督查機制,重點督查企業遇到的跨區域打假難、執法機關自由裁量權濫用等問題;增加行業、企業在知識產權執法績效評價體系中的“話語權”,破解地方保護主義,為權利人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
二、建立知識產權侵權人“黑名單”制度,依法依規對線上線下侵權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對制售假冒產品、搶注他人商標、專利侵權的企業和個人實施不同層級的信用懲戒措施:首次被查處的,將處罰等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曝光;再次被查處,列入誠信“黑名單”,終身禁止從事該領域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三、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從“假冒注冊商標罪”切入,嘗試適用侵權產品正品化計價(即統一按照正品的市場售價來計算假冒的案值)。鑒于我國《刑法》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罪名涵蓋商標、專利、著作權和商業秘密等方面,短時間內全面修法不切實際。綜合考慮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建議分情形、按步驟陸續出臺相關司法解釋,逐步實現侵權產品正品化計價。
四、約束企業名稱注冊行為,堅決制止“傍名牌”。對于利用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注冊的區域性制度設計,申請注冊近似企業名稱的行為,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區分歷史和現實,加強對在先權利人的保護。對于攀附在先權利知名度、主觀惡意明顯的,應當加大侵權賠償力度,減少此類侵權行為的發生。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1749號 京ICP備14010675號-1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6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62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1749號 京ICP備14010675號-1
中國農村雜志社唯一官網 版權所有 仿冒必究 轉載請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