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山遍野的桃花剛落,記者就來到北京市平谷區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一走進仲裁委秘書處的辦公室,首先映入眼簾的是掛滿兩面墻的錦旗,“公正執法,百姓敬仰”、“匡扶正義,為民服務”等溢美之詞的落款全部是平谷區的普通農民。“錦旗不僅是榮譽,更說明老百姓對我們的調處是服氣的。”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副站長張加祥反復用“讓他們和解”這句話來說明平谷區土地承包調解仲裁工作,“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訴求,農村也在不斷變化,矛盾是總有的,關鍵是要建立矛盾的疏導和解決機制,絕不能只想著一裁了之,這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矛盾。不能讓農民‘一輩官司輩輩仇’,我們的思路是盡量調解,讓他們和解。”
三級網絡,讓各方有個說理的地方
“東高村鎮某村耿某過去因為嫌種地賺錢少,通過口頭協議把承包的果園交給小舅子呂某經營,現在要分征地補償了,又想要回來,而呂某認為10年前你就不種地了,憑什么分錢給你?這個糾紛不大,但對雙方當事人來說卻是涉及切身利益的問題,必須按規定、憑政策,耐心地解決。很多農民對土地承包法不熟悉,對很多法律概念也很模糊,我們必須考慮到當事人的心情,讓各方都把自己的道理擺出來,我們居中做解釋、調處工作。”說起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張加祥很感慨:“農民的事情很復雜,調解工作很難,但是必須做,讓他們把話說開了,找到癥結所在,很多糾紛就能迎刃而解。”
張加祥介紹,平谷區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開始探索農村經濟合同仲裁,2009年12月,為迎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貫徹實施,專門成了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吸納了19個部門參加。同時,在鄉鎮成立了17個調解委員會,由鄉經管站、司法所等部門組成,農民土地承包糾紛由鄉鎮調解委員會先行調解,為此專門聘請了174名專兼職調解員;在村級設立273個調解小組,利用農村“熟人社會”的特點,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的作用,爭取小糾紛不出村就能解決。
“村級、鄉鎮和區仲裁委構成三級網絡,這就是糾紛各方說理的地方。東家占了西家半壟地,人民調解員東家坐坐,西家串串,這種小糾紛一般在村里就基本能說和。村民和村委會發生糾紛了,鄉鎮調委會把雙方當事人請到鎮里坐下來,把各自的理由說清楚,我們從司法角度對農民弄不清楚的法律概念進行解釋,最后爭取在法律框架內找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辦法。”張加祥說,“去年我們接到了200多件仲裁申請,其中絕大多數都通過庭前調解就和解了,最終受理并作出裁決的只有13件。另外還有200多起糾紛在鄉鎮調解委員會就得到了調解解決。”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截至目前,平谷區仲裁委共受理來信來訪632件,600余人次,成功調處農地糾紛439件,糾紛調處率為83%。今年60歲的仲裁員、平谷區中級法院退休老法官杜德義感嘆地告訴記者:“除了公正執法、依法依規,土地承包仲裁還要考慮農民的心情和訴求。土地承包是農口的工作,自然要給老百姓一個說理的地方。這些年我最高興的事情不是作出裁決,而是看到老百姓庭前和解。”
不偏不倚,讓老百姓口服心服
仲裁員郭華勝指著墻上的一面錦旗,說了這樣一個案例:黃松峪鄉A村將3畝荒地流轉給某市民,流轉期約定為20年。后因村委會換屆,新任村委會以某市民未對土地進行實際經營為由,將這塊地再次發包給B村。某市民得知此事后,找到村委會要求繼續履行承包合同。A村經濟不富裕,難以向B村支付違約費用,因此一直拖延不辦,某市民向平谷區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郭華勝說:“接到某市民的仲裁請求后我們立刻展開了調查,發現某市民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但B村已經在荒地上修建了房屋等設施,并已開始經營。如果支持某市民繼續履約的請求,A村就要向B村支付大筆違約金,勢必給A村本就很薄弱的集體經濟雪上加霜。當事三方均有各自的利益訴求,我們仲裁委經過討論,一致同意不能一裁了之,要充分照顧各方權益,爭取和解。”區仲裁委分別與當事三方座談,講明承包法,分析利益得失,最終達成:由B村向某市民支付17萬元費用,將剩余承包期轉讓,B村繼續經營這塊荒地。這起糾紛當庭和解。
在采訪中,郭華勝告訴記者,土地糾紛調解仲裁的本意是協商解決矛盾問題,要想讓當事人口服心服,公平公正是關鍵。“要讓大家都看到我們仲裁員兼顧了各方利益,平等對待當事人,實實在在地為各方著想,才能讓大家都信賴仲裁體系,那才能公平合理地解決問題。”
不偏不倚除了表現在平等對待當事人,還體現在仲裁工作的方方面面。張加祥說:“公平公正是仲裁法的要求,在具體工作中時時刻刻都不能忽略。在做庭前調查時,我們要求每個人庭前調查筆錄上所有當事人都要相互簽字確認,這不光是法律程序的要求,也是公平公正保障所有當事人權利的要求;一個仲裁案件審理過程中大概有4-5次法律文書的送達程序,不能只是‘一寄了之’,要充分考慮到當事人沒有及時收到文書的可能性,因此堅持上門送達通知并現場取得回證。這些細節都保障了當事人享有同等的權利。”
排除干擾,讓仲裁工作獨立運行
“在仲裁過程中,嚴格按程序辦事、規范操作,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排除干擾,公平、公正、公開地審理案件,及時、合理地解決糾紛。”張加祥介紹說。
對此,郭華勝也是深有體會:“2010年,金海湖鎮某村村委會換屆,李某與曹某共同競選村主任,后來李某當選。曹某承包了7畝果園,李某當選后,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廢除與李某的承包合同,將7畝果園重新發包,并限期曹某將種植的6000多顆樹苗移走。曹某為此多次到各級部門上訪、鬧訪,給當地鎮政府帶來了負面影響。區仲裁委受理曹某仲裁申請后,有部分人找到仲裁委,試圖說服仲裁委偏重考慮村委會。仲裁委排除了這些外部干擾,堅持按照法定程序辦案。最終還是通過調解,讓李某和村委會認識到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內容違反土地承包法,大會決議無效,主動解除了第二份承包合同,繼續履行與曹某的承包合同。曹某隨后撤銷申請,這起糾紛得以圓滿和解。曹某事后送來錦旗,感謝仲裁委排除干擾,公正辦案。”
在采訪中,平谷區仲裁委提到,在很多仲裁案件中,農民都是作為農村弱勢群體出現,保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維護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體現了仲裁法的立法精神。張加祥說,不受干擾,獨立辦案是仲裁法賦予我們的權利和職責。現實中有些村干部以種種借口和方法剝奪或削弱農民權利,甚至強取豪奪,面對這樣的情況,更要求我們排除所謂“關系網”的干擾,在調查了解的基礎上嚴格依法辦案,有效保護弱勢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